5月19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办法》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八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
为了确保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管理办法》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表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包括:
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措施。
《管理办法》指出,如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欺诈、销售误导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明确需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就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普通消费者采取更为审慎的适当性管理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