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吴某向河南保监局投诉,反映到邮政储蓄存款,受业务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经调查,具体情况是: 2009年7月,吴某受儿子委托准备把家中2张活期存款的钱取出100万元办理一张定期3年的存款。吴某到邮政储蓄银行某分理处办理定期存款时,柜台的业务员告知:“银行近期推出一款新型的理财产品,收益高于3年期定期存款利息,非常划算。”柜员带领吴某到大厅理财专柜了解情况。专柜的理财人员高某告知:“该理财产品存100万元,送100万元保险;10年翻一番,收益100万元。”吴某咨询期限问题“这些钱近3年不用,能办3年的吗?”高某称:“3年也可以。收益不低于20万。”吴某咨询提前支取问题,高某称能取。随后,吴某以儿子张某名义办理投保手续。高某告知:“近期会有回访,回访人员询问张某是否知晓此事或者别的问题,你回答知道或是就行了。”数日后,吴某接到了回访电话,按照高小燕事先交代的话术,都回答“是”或者“知道”。8月份,儿子张某询问定期存款的事,吴某拿出“理财产品”,张某不认可,两人到邮政储蓄要求退保后办理定期存款,邮政和保险公司未满足其要求。
处理结果:
该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吴某代其子张某签字,根据《保险法》(2002版)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河南保监局要求省邮政公司尽快对此案进行处理,2009年9月底,河南省邮政公司及保险公司同意全额退保,并对专柜人员高某进行经济处罚200元。2009年10月29日,经电话回访,吴某称已收到退保款项,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情评析:
银邮销售误导有银行、保险公司、消费者三方面的原因。银行方面:一是对网点代理保险的考核压力。部分银行将代理销售保险的手续费收入作为一个重要项目进行考核,银邮网点在销售保险上具有一定压力。二是银行网点销售人员的利益驱动。银行一般将代理手续费收入的20%-30%以绩效工资的形式奖励给银行的销售人员,约占保费收入的0.5%-0.75%。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在银保代理协议之外还对银行职员给与现金奖励,综合来看,银行职员销售银行保险,收入远超办理基金、信用证等中间业务的收入。保险公司方面:一是对销售行为的管控不力。保险公司不和消费者直接打交道,较难对误导销售进行有效监控。且其宣传资料侧重产品的保障功能忽视产品的除外责任,侧重险种的投资收益忽视产品的现金价值,侧重高收益的演示忽视低收益的演示。二是对客户回访的流于形式。迫于银邮渠道合作的压力,且主观不希望回访导致退保率上升,回访时设计了固定回访话术,诱导消费者按照他们希望的答案作答。三是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条款专业术语多,产品组合混乱,计算方法复杂,阅读理解存在较大困难,只能依赖销售人员的理解和讲解。给隐瞒产品的重要信息,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与收益留下了可乘之机。消费者方面:一是对银行邮政网点过分信任。部分保险消费者片面听从银行职员的介绍,不注意查看保险条款,盲目签字,贸然投保。二是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知识掌握不多,难以对销售人员讲解内容的真伪做出判断。部分消费者收到保单后不仔细阅读条款,接受回访时不加认真思考,还有消费者在得知被误导后,仍然碍于情面,不投诉、不反映,默认误导保单,放任了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
(摘自《河南保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