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3日,开封市民贾某到河南保监局投诉,反映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贾某称,其所在单位购买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并在某产险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同年6月,车辆由所在单位转让给贾某个人。贾某联系了投保时保险公司经办人周某,持车辆过户手续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单变更,公司出单员张某称车主由单位变为个人,变更手续麻烦,还牵涉交强险,变更为个人还需补交费用,建议投诉人不做变更,如不发生事故,第二年投保时再按照新行车证办理,若出险,则在出险后加批单,亦可正常理赔,于是贾某未做变更。2008年1月25日,投诉人驾车在京珠高速武汉段,因路面结冰造成侧滑后撞上高速护栏,造成车损,后经交警施救拖离高速。事发后,投诉人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公司派员查勘了现场,并委托武汉安利捷4S丰田专卖店拆检修理,修理费共计9.5万余元。后投诉人按照公司出单员所说,到公司办理保单批改,公司在投诉人未提供原保单所有人证明的情况下对保单进行了变更。2008年3月,投诉人准备齐理赔资料,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审核,保险公司以车辆过户后未及时批改,保单批改发生在车辆出险后为由,做出拒赔决定。投诉人对此不认可,认为自己已向公司提出批改要求,公司职员告知手续繁琐,可出险后再行批改,现以此为由拒赔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
调查结果:
收到投诉人投诉材料后,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认真核实。保险公司调查后反馈:因此车发生过户转让,公司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做出拒赔决定,另对投诉人提出的公司出单人员告知出险后办理批改手续并可正常理赔的说法,公司表示经了解,出单人员张某未向客户说过类似的话,原投保经办人周某已离司,对周某的证词公司不予采信。收到公司反馈材料后,保监局认为:公司没有对误导情况进行核实,仅依据合同条款做出拒赔决定,且没有对重要当事人周某进行调查,调查重点有偏差。随后,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对误导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同时,保监局对证人周某进行了调查,证人周某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该保险公司开封中支任业务经理,因自己代理业务在发生理赔事故后,公司拖赔而离开公司,与投诉人系开封某寿险公司业务员转介绍认识的,以前并无来往。投诉人第一次去公司进行保单变更由其接待并带至柜面进行变更,柜面人员确实说过出险后再批改的话。根据调查情况,保监局组织贾某与保险公司进行直接调解,双方就各自观点当面进行论证对质。同时对该产险公司省分公司信访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公司依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后经积极协调,公司按照程序对此案进行重新核查处理,经充分协商,双方就此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对投诉人进行了保险赔付。2008年9月,投诉人贾某向保监局赠送了“监管得力、服务于民”的锦旗。
案例评析:
此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曾告知投诉人“出险后再办理批改不影响理赔”,误导投诉人。在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后,公司没有对是否存在误导行为进行有效调查,特别是对重要证人周某的证词,提出因周某已离司而不足采信,以公司在岗员工的证词对抗离司人员证词,片面依照合同条款约定做出拒赔决定。后经保监局核实,认为周某的证词应具有一定的可信性。随即对该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信访责任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要求公司进行重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最终促成该案妥善解决。